綜藝天王吳宗憲被控掏空上櫃公司「聯明行動科技」案,觸犯證券交易法,台北地院2013年時宣判,吳宗憲因認罪,獲得緩刑機會,被判1年10個月、緩刑3年,條件是須支付公庫300萬元。因為吳宗憲後來並未上訴,故全案在近日定讞,吳宗憲3年內若再涉刑案被判有罪,將被撤銷緩刑入獄。
當年聯明董事長許豐揚與前妻楊詠淇、友人劉檠宏、王明松等11人,多次以非常規交易、虛偽交
易、虛偽股權投資等方法,掏空聯明資產2億多元,許豐揚是吳宗憲的好朋友,2人被控「假交易、真借貸」掏空聯明資產,明知吳宗憲的阿爾發公司的產能不足,
仍合謀於98年簽訂1億8000萬元的採購合約,由聯明向阿爾發購買60萬片LED,聯明開出4張共6000萬的本票做為頭款,2人再分別拿本票去向民間
貸款,套現6000萬現金。
其中2000萬由許豐揚換現獨吞,吳宗憲則拿其餘4000萬元本票,向楊姓金主「票貼」借款4000萬現金,卻未將錢購買原料製造LED交貨,等到
本票到期,吳宗憲軋回2750萬元給聯明,其餘1250萬挪為私用,拿去還先前週轉時借的錢,用新債還舊債;兩人之後再取消交易,製造買賣不成的假象。許
豐揚被判刑4年半、楊詠淇6年、劉檠宏5年、王明松4年,另有5人和吳宗憲一樣認罪獲得緩刑3年。
一審判決宣判時,吳宗憲還在自己微博發表聲明,內容提到:「宗憲一生在藝能界30餘年只懂得為大家表演,奉獻青春歲月只為博君一燦(粲)!沒有做過
任何違背良心的事!這次的官司,遭受童年朋友無端的牽連,感到萬分的無奈,我一輩子從未經手財務,又怎麼會去做出有損名節的勾當!?」表示相信法律會還他
清白,並以父母之名,立下重誓。但如今高院維持一審判決,判吳宗憲1年10月、緩刑3年,全案定讞。